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民进要闻
全国“两会”媒体报道荟萃之六 浏览:3220 发布人: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2/03/15 【字号


人大代表戴敏:防中医人才流失

2011-03-04  来源:安徽广播网 

  [导语]目前全国几万名中医院校的毕业生取得的中医师执照,只能在中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工作,就业范围很窄,造成很多中医药人才流失。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中医学院药学院院长戴敏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几万名中医院校的毕业生取得的中医师执照,只能在中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工作,就业范围很窄,造成很多中医药人才流失。因为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中医院校学生本科毕业后只能考中医执业类别,仅局限在中医类的执业范围,中医执业医师到综合医院西医科室执业不合法。所以,很多毕业生毕业后只能改行,或者只能考取西医方面的研究生或者改行,拿到西医职业医师资格证后,才能进入各大综合医院,而一些科室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也得不到很好利用,把中西医完全隔离了。

  戴敏认为,这种硬性规定出发点虽说是保护中医药人才不流失,但是因为这些中医师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得不到保护,结果不仅没有给中医传承带来促进作用,负面效果反而更加明显,加剧了中医药人才的流失。3年来,对于国家相关部门的回复,戴敏都说了“不满意”,因为3年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结果。她希望全国人大能推广安徽省人大的做法,对于代表的答复要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这是代表建议能否落到实处的一个很好的评价体系。

戴敏说,今年她将第四次提出关于扩大中医院校毕业生的执业范围的建议,呼吁国家打破中西医职业资格的壁垒,允许中医院校毕业生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保护中医药人才不流失。

 

戴敏谈履职:珍惜代表职责 不辜负群众期望

2012年03月06日23:1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张洪宇)今年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任期的最后一年。回顾五年履职路,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中医学院药学院院长戴敏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多次用“珍惜”一词描述自己的心情。

  她说:“珍惜最后一次会议,珍惜自己的代表职责,确实今年的感触更深一些。”

  作为中医药领域的专家,戴敏代表近年来深入基层,在认真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先后提出了政府有责任为百姓编制救命医保网、谨防中医人才流失、“养老均等化”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不公平、药品招标应“质价并重”等广受关注的问题。

  其中令戴敏感到最自豪的一件事情还是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2009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开始在广东、上海、重庆、浙江、山西五省市试点。随着这一“改革”的试点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中国或将出现数以千万计在温饱线徘徊的“教授”或“高级工程师”。

  围绕这一涉及广大知识分子切身利益的问题,戴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及时提出建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惠及于民”,建议暂停这一试点。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次与戴敏进行电话沟通,征求她的意见,并表示将制定更完善的方案以便实施。最终这项方案没有继续执行下去。

  戴敏说,媒体报道以后,“我办公室的电话源源不断,许多素不相识的人纷纷来电表示感谢。”

  “我感觉到非常的自豪,我觉得代表还是能为大家做一点事情的。”戴敏说。

戴敏:人代会上过妇女节,喜上加喜

2012-03-08 15:07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覃文欢 刘甜甜 陶涛)又到“妇女节”,出席全国“两会”的女代表们,依然是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中医学院药学院院长戴敏接受本网专访时,笑言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她依然会在北京,在“两会”现场度过,并为五年来她所见证妇女地位的提升、女性参政议政水平的提高,而颇感光荣和欣慰。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类别和范围的暂行规定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2-03-12  

  安徽代表团
  戴 敏

  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将执业医师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及执业范围。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有50多万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他们活跃在从省、部级医院到乡村诊所的各级医疗机构中,是我国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坚力量之一,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随着越来越多高等院校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的毕业,将有更多的现代中医临床医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中。

  然而,在医师执业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这样的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在施行中对中医临床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医就业及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这种模式促进了对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个模式的合法性。

  二、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的政策限定,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三、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因此,修订有关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已迫在眉睫,建议可采取如下办法: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使用中医中药为主,同时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的专业科室执业。非中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

  二、原有的“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包括各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的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后,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随着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专业。

  四、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其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主要的临床专业,应增加相应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如内科专业、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及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等。而在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内,设置中医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等。

  以上修订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目前社会现实、符合中医学院目前教学实习的情况、符合广大中医学子的利益、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并且能彻底改变中医本科不如西医大中专、中医在综合医院只能在门诊及中医科(多数是门诊)的局面;扫除法律障碍,为中医毕业生增加就业面,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学子进中医学院学习,是最好的发展中医办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更好地规范中西医临床执业活动,减少医疗纠纷,充分调动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

  附: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如下:

  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3、外科专业;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5、妇产科专业;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7、儿科专业;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13、精神卫生专业;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15、职业病专业;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17、急救医学专业;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21、预防保健专业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24、全科医学专业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2、蒙医专业3、藏医专业4、维医专业5、傣医专业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张洪宇)

 

关注全国两会连线:道德建设 凝聚向善力量
来源:安徽日报 时间:2012-03-13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全国两会上,我省代表就塑造道德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建言献策。

加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戴敏代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下对诚信的呼唤,已成为社会舆论的强音。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一些部门和地区率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现在有央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税务、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系统,也有地方政府建立的区域信用系统。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建立公开、完善的社会信用网络,形成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势在必行。我们呼吁,加快建立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对公民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预警,达到惩戒失信、褒扬守信的目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公民身份证为载体,建立公民的诚信资讯档案,并在信息平台上互联互通,窗口行业只要输入身份证编码,就可查询公民信用纪录,为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提供信息支持。(记者 吴林红)

 

人大代表:应对血荒建立全国统一血液银行

 

2012-03-14 来源:中国妇女报

全国人大代表戴敏:应对血荒建立全国统一血液银行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2010年间,我国自愿无偿献血人次由675万增加到1180万,年采血量由2295吨增加到3935吨,年供血量以12.6%的速度递增。

  “《献血法》自1998年起实施14年来,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有了较快的进展,无偿献血逐步成为血液供应的主流,无偿献血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中医学院药学院院长戴敏表示。

  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确常常处于“血荒”状况。如何解决日益严重的“血荒”,成了戴敏代表试图求解的题目。

  在调查中,戴敏代表发现,在医疗实践中,由于过度治疗,还大量存在着“安慰血”“营养血”和“人情血”现象。据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在一些省、市数十家综合医院抽查发现,还存在一些临床不合理用血情况。

  另外,艾滋病等一些主要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也在威胁着血液质量。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丙肝的案例时有发生,造成公众对“献血”的恐慌。而过度依赖政府下达献血计划的模式,也已严重阻碍着无偿献血的健康发展。

  关于政策法律依据,戴敏代表认为,现行《献血法》中已有多处不符合社会现实和民众需求。

戴敏代表举例说,如献血年龄的确定。很多国家都做过科学的论证,青年男女在青春期以后身体发育比较迅速,身体对铁的需求量也大,所以规定献血年龄的下限不应低于16岁。随着年龄的增长,血红蛋白水平从65岁以后才会逐渐下降。“世界卫生组织对献血年龄的规定是18~65岁,而我国的规定为18~55周岁,其上限明显偏低,应该适当放宽。”

  戴敏代表认为,关于献血量和献血时间间隔的规定也存在不科学地方。科学分析表明:人体平均每公斤体重含血液约70毫升,采血的安全指数是不能超出全身血量的12%.因此,一个体重50公斤的人,一次献血350毫升是合适的。世界各地根据红细胞120天的平均寿命,普遍将献血间隔时间定为3个月。而我国《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另外,一个矛盾日益凸显《献血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无偿献血者需要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费用”。但目前各省市实际收费或免交标准不统一,致使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服务存在着异地报销困难的问题。“在本地无偿献血的公民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如果在外地需要用血时,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免费用血,却往往还要支付相当于用血量3倍的用血互助金,严重挫伤了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戴敏代表说。

  “应依法建立国家验证系统,统一返还用血标准。国家要及时规范无偿献血者返还用血办法,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血液银行",使献血者在异地免费用血享有保障。”戴敏代表建议。

  戴敏代表还建议,对稀有血型者,应该依法建立完善应急求助机制,保证稀有血型者的生命安全,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血型普查机制,促使血站与医院的稀有血型血源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另外,要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唤醒全体公民的社会公益意识,消除人们对献血的恐惧心理,提高市民的科学素质,壮大志愿无偿献血者的队伍和后备力量。(记者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