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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发言——汶川地震呼唤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浏览:6632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01/18 【字号

  我国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无论在理赔时间还是理赔标准上,其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令人欣慰。然而,欣慰之余值得思考的是,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几近空白,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力不从心。如南方雨雪冰冻灾害,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而其他一些国家在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可达70%。
  灾害后有了损失,人们很自然会想到保险。在这次汶川地震中,保险业之所以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投保率太低。据权威机构估算,本次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其中投保财产损失仅为20至70亿元。可见,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全社会都期待保险业能够在诸如地震等重大灾害救援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地震等巨灾保险体系,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应对各种严重自然灾害的有效举措。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针对国内巨灾保险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步伐,建立有效的救助体系。
  一是集中研究对策,制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中国巨灾保险法》,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研究设计出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等项条款,提出巨灾保险的政策性规定。
  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仅仅依靠保险业的市场机制来解决地震这样巨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先例。巨灾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财政直接拨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提取保费,可以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等办法。另外,国家还要指定专门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三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目前,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最值得借鉴的经验是风险转移机制。我国可采取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吸收国外保险机构成功经验等做法,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像日本、新西兰等国家那样设立地震险来减少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尽快出台,着力推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使我国拥有更加强大的抵御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