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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发展途径:利益,民主,秩序 浏览:293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07/15 【字号

李季林
 
    经济利益的觉醒和发达,是发展文化的物质基础。平等、自由等文化观念或伦理范畴,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了尊重,而且也是在其中产生和实现的。因此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所进行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去利怀义”的价值导向,使人们对利益普遍产生一种仇恨和恐慌的心理;面对利益,如临大敌。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跖是古代传说中的大盗,是为恶和小人的象征)。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在孟子看来,小人之所以为小人,恶之所以为恶,就在于为利、谋利;而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善之所以为善,就在于为义、谋义。这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样,是崇尚仁义道德、非议经济利益的文化道义论。
    道义论使我国的伦理文化特别发达,而伦理文化所对应的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现在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道义论的传统伦理文化对经济的阻碍作用显然已大于其促进作用。可是,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不正是用以儒学为主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实现了他们经济的腾飞吗?怎么能说传统的伦理文化与市场经济、现代工商社会不相容呢?其实,他们所谓的礼治、德治的伦理文化,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了,而是它的变种,即是渗透了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工商精神的伦理文化,成了以利益、民主、秩序和法为基本内容的法理文化。
    我们不能为其现象所迷惑,也跟在他们后面大吼“新儒家”文化,欣欣然高举传统文化而敌视、鄙夷外来文化,尤其是体现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工商精神的法理文化。
文化的交流有益于观念、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经济促进文化的进步,文化也激励经济的发展。我国文革后“真理标准”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此后进行的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观念,从而带来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复苏和繁荣,就是最好的左证。
    当然,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恩格斯语)
    因此,对贵义贱利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最有冲击力和修正性的,莫过于利益了。
    利益优先,利义兼收。这应该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肯定和倡导的义利观、价值观。
    商人的利欲观念最浓、利益思想最重。他们最勇于打破旧的、传统的东西。商业最易于发展大众文化。当然,商人和商业也难免其低级和庸俗的一面。然而,庸俗不是商业的必然。况且,富有的庸俗比清贫的文雅,更容易接近文明。
    市场经济、工商社会的伦理精神,就是以利益、平等、自由和法为基本内容的法理精神。
    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是人,其归宿点还是人,而物不过是表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中介形式。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凭借人对物的依赖性来完成人的独立;人追求物质利益,是源于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异己的力量。就最终意义而言,人追求金钱,是为了垫在脚下以期站得更高,而不是为了放在头顶、使它成为自身的一部分,以期使自己成为非人。
    利益是目的,而最终还是手段;它是大文化的一部分,而文化是人的文化,是为人服务的。
    法理精神的自由和平等,是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完成和体现的:自由是等价交换的前提;作为交换主体的人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而将成为商品的交换物在价格上是平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因为没有人的独立和尊严、以及对劳动和物的所有权的尊重,也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和平等。
法律是国家这一行为主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在大一统或专制的时代,作为国民大众的人民无自由自主的意志可言,虚伪的“利益”对于他们就意味着被剥削;因此他们鄙视利益,视利益为仇敌,防利益如贼寇。可以想象其法律的自私和虚伪,以及反人民性。
个体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发达,就很难有发达的法律、发达的社会。
    民主是自由在政治上的体现。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制度就是国家对社会公民的民主关系的认定和保障,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政治权利,预防、制约任何个人的独裁和专制。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是指一种自由、平等、开放的意识和性格。
    通俗意义上的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接近于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民主与专制是对立的。在专制的土地上很难树立起民主的旗杆。这一方面由于专制制度、专制者自身的卑劣,一方面由于过惯了奴性生活的国民对权力的畏惧、对民主的无谓和性格上的幼稚即缺乏辩证的独立思维。
    由于封建制度的漫长,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民主的传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所形成的,是国民性格的两个极端:要么做奴隶、顺民,要么做帝王、将相;权力主义与奴隶主义并存,不存在发达的中间个性。因此人民无法享受自由、民主。其实,威盖四海、自视为法的化身的帝王本身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力可言,因为他们的自由、人身等权力与人民的一样,也无制度的保障。
    当然,说我国的传统伦理文化中没有民主的制度,并不等于说没有零散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萌芽。在我国古代文化史上,不乏重视民意、民利的民本思想,如出于使民、用民的目的而提出的重民、爱民思想。通过历史,统治者、进步的思想家以及代表人民利益的革命家,都或多或少地看到了人民的力量。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宜之使言。”
    “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
    那么,为什么我国古代文化中那种“民本”的思想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什么天下“有道”的民主制度萌芽未能顺利成长?
    因为比之民主,专制能给统治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人民还没有或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主的利益性,即民主可以带来利益。作为主体的自我,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民主精神对于塑造优秀的民族性格、对于促进科学文化等物质的和精神的文明之潜在的作用,还没有看到、感受到民主给自身带来的可能的和现实的利益;民主还是抽象的,还停留在观念上。
    民主转化为利益的表现之一,就是个人权利的实现和弘扬。
    我国民主的近代命运表明,革命者、西方资产阶级文化尤其民主思想的传播者、知识分子、实业者、民主人士等,是民主的先知先觉者。他们热衷于民主革命和民主运动,但他们毕竟只占全国总人数的极少的一部分;他们所从事的民主革命和民主运动,因为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未能产生深远的影响,民主还浮流于社会的上层,因此那民主还只是少数人的、还具有极大的观念性。自国共第二次合作到建国初期,我国的民主政治、民主生活已初具雏形,民主气氛也很浓厚。可惜那种光景被五七年的“反右”派运动和五八年的“大跃进”冲散、泯没了。至于“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所谓大民主,则是对民主的践踏,是专制的泛滥。
    民主的产生,有赖于客观的环境,也有赖于主体自我即人民的需求。而人民民主的觉醒,需要利益的呼唤。
    文明是利益和民主发展的必然。民主是利益的民主,利益是民主的利益;民主的昌明,必须以利益为基础。而秩序可以说是现代文明的根本特征之一。秩序就是理和法,内在于人就是道德。
    有人说,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有可能走向世界,但将很难再呆在中国,如果它不主动地实现自身的现代化的话。因为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关于利益的法的经济,它需要的是体现平等、自由、公正的法理文化。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尤其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重精神轻物质、重整体轻个体的思想,是传统农业社会和封建制度的产物,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必须吸收、融会体现工商精神的法理文化的精髓才能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而面对西方过度物化的现代文明的弊端,又有人说,从西方物质文明的困境中看到了他们的思想和文化的局限或末路,他们必须藉东方文化而自救。这种认识不仅是对人类文明的无知,而且还有点危险。
    文明是一种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自觉。现代文明,其主要内容就是利益、民主和秩序,是伦理文化和法理文化相互渗透、融合、同化之后的精华。沐浴着现代文明的人们,其思想和行为应该是自由的、自主的、有序的。因为外在的他律与内在的自律、法律与道德在主体自觉的基础上达到了统一和互动,他律体现的正是自律的精神。
(作者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