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是我国的执政党也是一个非常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经过九十多年的建设,中共内部已形成日臻完善的监督体系。相较之下,民进作为一个参政党在内部监督体系构建方面尚不成熟,通过比较和充分借鉴中共内部监督体系的基础上设计民进自身的监督体制机制是必要举措。
一、民进与中共在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的比较
1.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比较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强化自身建设的一大战略举措,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行的一项新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见,中共中央对党员干部在依法依规行政方面做出了严格要求,用法律法规来监督约束权力行使者如何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这是党内监督机制的一大创新。
相比之下,民进作为参政党在如何要求会员遵纪守法方面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条例、准则。在已见的规则中民进会章是唯一要求会员务必遵守的成文规定,民进会章类似中共党章,并非参政党的纪律,会章明文规定会员要遵纪守法,但只有笼统说法,尚未细化而且也不具体。当下我国干部队伍中也有民进会员,民进会员如何依法行政目前会内还未有完善的规定出台,这是民进当下不足之处。
2.在要求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比较
党中央着重强调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就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这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决心。
民进目前还没有严格确立本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纪律和规矩是任何政治组织都应确立的,作为政治组织的成员都应严守本组织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民进目前缺乏自身明晰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约束全体会员,这是民进目前的不足之处。
3.问责机制建设方面的比较
近年来党中央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其常态化是党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的一项创新,2015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内制度性监督体制建设的又一新发展,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以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为问责主体,要追究有失职渎职或不履行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并且把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监督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作为问责对象纳入问责监督的行列。
民进内部尚未建立自己的问责机制。中共的问责对象以领导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为主,民进各级组织内部应如何问责是民进需要向中共学习的地方。民进会员目前已活跃在各地区和各部门中,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建立的一定数量的民进组织,民进应建立健全自身的问责机制,对民进会员和民进各级组织加以监督,督导各级组织和会员切实履行责任,整治不作为或不依规办事的组织和个人。
4.纪检监督方面的比较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严格贯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将党内纪检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近几年来,党的纪检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成绩斐然,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法乱纪的不合格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党的纪检监察力度的提高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对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一种强化。
目前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在民进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重点监督民进中央和民进省级组织,监督内容主要表现在中央和民进省级组织成员对民进章程遵守情况,中央和民进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贯彻中共中央廉政建设精神的情况。可以说目前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职责比中共的纪委职责范围要小一些,而且主要针对民进高层组织和领导班子,因此民进的纪检监督体制机制与中共相比尚显稚嫩。
5.政治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监督权力方面的比较
中共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构成中党员对本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另一大表现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员权利规定,中共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目前民进在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未尽详实,会员应具有哪些监督权利,会员应如何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利还未有明确规定。政党成员个人对本政治组织和组织内其他成员的监督权是政党成员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政治组织自身监督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进目前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因此需要有效加以明细化和标准化。
二、民进内部监督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如何用制度来保障监督民进会员和各级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
民进目前的会章中规定会员要遵纪守法,但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来保障会员去遵纪守法,也就是说这种笼统的说法仅仅是一条原则出现在民进会章内,没有具体的有约束力的制度来监督全体会员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行动。用什么样的制度来监督保障民进会员和民进各级组织的领导班子去依规依法行政这一问题目前也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2.未明确民进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何用制度来保障监督民进会员严守本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相比中共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对党员的约束监督,民进目前有两点不足,其一是民进尚未明确明晰的具有民进特色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二是民进在确立了本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后,如何用制度机制来保障监督全体民进会员来严守本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民进在本会的问责机制建设方面尚显不足
民进目前欠缺这种对领导干部队伍的问责机制,民进会员和民进各级组织领导班子的责任监督问题是民进面临的一个问题。追责问责是对领导干部队伍进行有效监督的一大方式,民进目前在这方面还属空白,因此民进需要学习中共的成功经验在问责机制建设方面有所突破。
4.民进在纪检监督方面存在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不够广泛的缺陷
虽然民进中央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缺陷仍然存在。其表现主要有两点,其一民进中央设立的监督委员会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够广泛。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监督范围包括民进中央和省一级的民进组织,监督到省止步,而省以下的民进组织不在监督范围内,这不符合纪检监督工作的范围涵盖要求。其二民进中央设立的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内容不够广泛。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民进中央和省一级民进组织对民进会章遵守情况,中央和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贯彻中共中央廉政建设精神的情况,这是监督内容范围较为狭窄的表现。
5.民进组织成员个人监督权力疲弱的问题
民进当前在会员个人监督权利方面尚属空白,为有效发挥组织成员的监督作用,完善组织内部的监督体制机制,民进会员应有个人监督权利以便能对民进各级组织、组织内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三、改善民进会内监督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1.应考虑制定关于会员纪律方面详细的规定,将会员遵纪守法的规定细化和明确化。
民进会章中对会员遵纪守法的基本规定有些笼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民进会员纪律处分条例》或《民进会员纪律守则》,对民进会员、民进组织内的领导成员、政府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进会员作出具体的纪律规定。制定的条例或守则应该详细,列出民进会员的义务是什么,民进会员应该怎样履行自己的义务,民进会员不能从事什么活动,如果违反本会的纪律条例或守则应该如何予以处分。
2.应制定民进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用会内法规监督会员予以遵守
民进应以党为师,借鉴中共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方面的成绩制定出具有民进特色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将其具体化,而且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也应有制度化保障。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中共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对中共党员基本政治信仰的一种监督。
3.应建立有民进特色的会内问责机制,加强对全体会员的监督
民进目前在问责机制建设方面仍然是空白,民进中央应考虑借鉴中共中央颁布的问责条例,针对各级民进组织和民进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民进问责机制的建立,应采取上级对下级组织进行监督的办法。应考虑在全国各民进省级组织、地方组织都建立监督委员会,对同级和下一级民进组织进行监督,民进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以及政府内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进会员都应纳入其监督范围。民进各级组织和组织内领导成员、政府内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进会员应负有领导之责,各级监督委员会应负有监督之责,失责的一方应按照民进的问责条例予以处分。
4.应成立各级监督委员会强化对全体会员的纪检监督
近年来,民进中央虽成立监督委员会但其监督范围和内容不够宽泛,这两方面应适当拓宽。民进可借鉴中共的纪检监督体制建立起民进自己的纪检监督体制。民进中央、民进各地方组织都应建立相对应的监督委员会,切实发挥对各级民进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队伍的纪检监督作用。在监督内容方面,民进各级监督委员会不仅需要监督民进会员是否遵守本会章程,各级民进组织的领导班子以及其他领域内民进会员是否履行职责,还应监督民进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作风应包括生活作风、工作作风等。
5.会员个人监督权利应在本会章程中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民进当前在会员监督权利方面的规定还有所欠缺,民进会员的个人监督权利应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对所属民进组织的监督权。民进会员有权向上一级民进组织或同级民进监督委员会反映本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况,并要求上级组织或同级监督委员会了解查实。其二是对所属民进组织内其他会员的监督权。民进会员有权向所属组织反应本组织内其他会员的违法违规情况并要求所属组织了解查实并给予其相应处分。其三是对所属民进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权。民进会员有权向上一级民进组织或同级监督委员会反应本组织领导成员的违法乱纪情况并要求给予其处分。民进不仅要具体化和规范化会员的个人监督权利,同时也要保障个人监督权利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民进会内监督体系走向成熟和完善。
(节选自2016年民进中央参政党理论研究会课题招标成果,作者:民进湖北省委会课题组,组长:马凌,成员:马凌、张永红、赵红梅 张殿华、潘喜梅、李晋、王宁德)
作者:民进湖北省委会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