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省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浏览:5794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发布时间:2017/02/04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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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目前,我省已在池州、芜湖、铜陵、合肥、马鞍山、宿州、淮北、黄山等市建设完成了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为我省发展慢行交通系统提供了空间。“绿色慢行”开启了城市慢行概念,并启动了绿道慢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城市交通发展规划正从“以车为本”的城市交通体系,转向“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慢行交通体系理念。自行车与公交枢纽对接的“自行车+公交”模式、步行交通与过街通道对接的“步行+公交”模式的规划可为城市的慢行交通模式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和谐的出行环境。
一、我省慢行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慢行交通虽然有了自行车出行规划,但慢行交通意识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城市道路建设还是注重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的建设,对于慢行交通道路还没有系统和整体规划。交通管理部门甚至不惜牺牲非机动车的“路权”,换取机动车的“路权”,导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马路上混行,自行车被迫与机动车抢道。
2、缺少慢行过街设施和独立慢行系统。在慢行交通出行密集区,绝大部分靠地面人行横道过街,缺少立体慢行过街设施和独立慢行系统,无法为步行提供良好环境,且快慢交通矛盾相对突出,交通事故比较频繁。
3、现有的部分慢行交通设施缺乏统一整合,利用效率较低。部分道路交叉口与人防工程设置的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的设施空间狭小,不利于骑行的通过,而且没有整合和衔接周边建筑与设施,严重影响了交通通行秩序。
4、慢行系统不够连续,部分区域路权被侵占。机动车侵占慢行系统路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尤其是商圈、餐饮娱乐业密集的区域,很多路段甚至直接在路边划出临时停车场,让本就不宽的道路更显狭窄,这样迫使慢行交通与机动车交通混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关于在我省构建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议
1、加快制定系统的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慢行交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规划、交通、城建、园林绿化、公安、财政等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程应由政府设立单独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统一进行诸如自行车道网络系统规划、公共自行车布局规划、步行系统规划以及慢行系与机动车系统的衔接规划等系列工作。逐步建立与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纳入地方法规,保障慢行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并用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规划理念,指导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同时要留足建设绿道,避免今后建设中拆补。规划还应注意挖掘芜湖的地方自然特色和人文内涵。
2、改善步行系统,建设和完善人行过街设施。步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路、街道空间、步行设施及环境等因素,并因地制宜,设置宽度适当的人行道和协调的过街设施,增设人行道隔离桩,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行为,清理占用过街通道经营的商贩,保障过街设施的通畅性和舒适性,尽可能地为行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步行空间。
3、合理布局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慢行系统与公交系统换乘枢纽。合理规划设计短线公交和定制公交。短线公交线路可以发挥“神经末梢”的作用,服务于特定区域,提供短途客流服务;“定制公交”是从小区到单位,从单位到小区的一站直达式班车,根据乘客需求来确定开行线路及停靠站点,可以有效减少市民自驾车上下班的比率,有效缓解高峰期的交通拥堵状况。
4、设置合理的交通管制设施,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必须正确引导行人的交通行为。一方面要重视过街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应加强交通护栏、标志、标线等交通管制设施的建设,如采用不同铺面材料或彩色路面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清晰分开,实现交通流的“人车分离”,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流的干扰,保障城市主干线的畅通,合理规划自行车道,行车道应依据不同功能分为廊道、通道、休闲道。合理建设自行车停车场,解决人们骑车出行找不到地点停放自行车的尴尬。同时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慢行人群的违规现象,为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5、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使慢行感觉舒适。慢行系统,需要整洁的环境,使行人感觉舒适、安全。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慢行空间,比如可在小街小巷、社区内都可设置慢行空间,依靠老城区的道路肌理,让慢行线路串连每个街,该拓宽的要拓宽,尽量避免拆迁,留出足够的空间;同时新建道路、新建区域要更加关注慢行系统。慢行系统规划应减少长距离。以社区为概念,以方便生活、休闲、就学、就医。规划路径与地形地貌、绿地、水体、休闲地点、购物点、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和轨道交通连接等统筹设计。慢行系统需要社会广泛参与,引导人们一种全新的出行理念。
6、立法保护慢行交通系统。为确保慢行系统建设依法依规,人大应立法将规划的具体地界范围确定下来;确保慢行土地用途为永久性公众休闲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地侵占慢行地界范围内的土地,凡不得已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经过省人大讨论通过,否则视为非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