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物
浏览:5200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发布时间:2017/02/04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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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攻坚战已经“打响”,今年全省将新建26.6万余套,使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然而,过去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现象,导致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古文物被毁、古遗址被推、古遗存被拆事件屡有发生,历尽劫难好不容易留存下来的历史文物如果毁在改善民生、为民造福的棚户区改造中,不仅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必定会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历史文物保护的立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历史文物保护无疑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建议借助获批地方立法权的机遇,推进各市加快制定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专门机构来负责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物保护工作。
2.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管理。棚户区改造中的规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历史文物能否保护好的关键。为此,建议各地不仅要保护好原有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同时还要创新把握好新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风貌协调,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一方面要摸清“家底”,明确保护对象,组织规划、建筑、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详细调查,特别是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珍贵历史遗存和需保护的特色建筑,逐一登记造册,提出保护的方案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对近期拟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早做准备和安排,并将需要保留、保护的建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届及市民的参与和监督。
3.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如何在棚户区改造中促进其与历史文物保护的有机统一,是值得慎重对待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为此,建议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有关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建筑的条款,及相关规划要求;在拆迁和施工过程严格监督,绝不允许任意破坏文物的现象发生;重视对需要保留建筑的居民和单位的拆迁管理,虽是只迁不拆,但其安置补偿标准应与同地域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一致,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影响;理顺保留建筑的房屋产权管理,以利其得到保护性开发和利用。
4.加强全民历史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虽然与十多年前相比,我们的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已有所增强,但这还远远不够,对广大市民加强历史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还亟待加强。建议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的要求,大力开展文物保护方面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重视文物保护的社会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