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协商作为一个政治话语来使用,由来已久。在历史实践中,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的形式,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完全可以这样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内生的,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生长、发展和成熟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紧密相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和建构民主制度的创造性成果。深入研究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内生性资源,把握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对于坚持和进一步发展协商民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不是舶来品
毋庸讳言,从学术意义上首先提出和研究协商民主问题的是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理论界。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出版了《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此后,协商民主问题开始进入西方理论界的视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领域的学者乃至一些大师级的思想家都对协商民主表现出极大的研究热情,相关学术成果相继问世。
协商民主在西方学者中有不同的提法,如有的称之为“参与式民主”,有的称之为“商谈”、“对话”等形式的“商议式民主”。他们认为,这种以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民主方式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因此,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这只是一种溯源性的看法,从20世纪末西方学者的思想脉络看,笔者不赞同将协商民主简单地说成是古希腊民主范式在现代社会的复兴。众所周知,大多数近代西方国家以“三权分立”为构建政权的原则,形成以议会制为基本标志的民主制度,因此,选举民主成为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本体。这一套政治规则运转了几百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现代民主意识的增长以及议会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增多,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已经发现选举民主在演进中的缺陷,并主张加以修正。协商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并吸引了研究者的兴趣。从西方学者的观点看,大多数人都将“协商民主”视为是在西方选举民主失灵的态势下的产物。有两种说法:一是“替代说”,即把协商民主称为是选举民主的“替代”二是“补充说”,即认为协商民主将能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由此,协商民主也就成为区别于选举民主的新形态。有的西方学者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政治形态,有的视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有的视为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有的视为一种决策体制。与西方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相融合,协商民主在西方学者看来将成为打造民主模式的新路径。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决不可能替代作为它们“本体民主”的选举民主,也不可能在民主形态上成为主导。
20世纪末西方学者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重视,西方国家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许多经验也很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笔者认为,不能把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相混同,无论是在意境话语上,还是在形式路径上,中国的协商民主决非来源于西方。笔者很赞同中央统战部政策研究室张献生、吴茵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诚然,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对它开展学术研究,中国晚于西方,这是事实。但协商民主的形式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雏形,到20世纪中叶则在制度层面上固定下来,这也是事实。我们完全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长起来的民主形式,决不是舶来品。
其实在中国,协商民主也不是只有实践形式而无理论阐释,或者说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的。我们熟悉的“政治协商”就是协商民主的话语,中共领导人在论述统一战线思想时,基本精神都与协商民主十分契合。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周恩来指出:“我们的统一战线是新民主的,不是旧民主的;不是在野党与在朝党互相斗争、互相交替,而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治合作与分工的制度;大家可以联系不同方面的人,向共同的目标、方向走”,“中共同各党各派是要协商的,不是各走各的路,这是必然的结论,是合乎逻辑的……如果还有具体不同的意见,就以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因为总的路线、方向相同,虽有意见出入,但总的说是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的。”“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地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这里,“民主合作”、“政治合作”、“协商”、“民主协商”等词语,表达的正是协商民主的意思。
从实践看,中国的政治协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出现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实现民主权利,构建民主制度,成为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一大任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争取民主的斗争中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以暴力革命推翻旧政权的统治,二是以协商合作开展反专制的斗争。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联合是协商民主的发端。1938年7月,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后,国民党政府在民主力量的要求下成立了国民参政会。国民参政会于1948年3月结束,延续时间将近十年。由于国民党的操纵,国民参政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不同阶段起到的作用很不一样,但它却是近代中国政治协商的开始。当时,国民参政会被视为“民意机关”,被评价为“中国推行民主政治的奠基”、“民治楷模”、“民主政治婴孩”。毛泽东、董必武、邓颖超等七人受聘为代表中共的参政员,与民主人士有较多的合作。尽管国民参政会的实践过程中充满着斗争,但它却为中共与民主人士的联盟开辟了道路。
可以说,20世纪4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民主同盟以及抗战胜利前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亲密关系,正是肇始于国民参政会期间的相互往来和了解。而协商也由此成为一种民主的形式,具有了它的价值。1946年和1949年的两次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新政治协商会议)期间,民主形式的政党联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前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因执政的国民党干扰破坏,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后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孕育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形式的政党联盟也由此具有了固定的组织形式,协商民主通过这样的政党联盟得到发展。历史表明,协商民主是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斗争中各种民主力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反专制统治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上的默契互动和相互支持,是中共与各种民主力量结成联盟并运用协商民主进行斗争的基础。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近代中国革命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民主形式,从来源上看,没有西方政治制度的痕迹,它既与西方议会民主无关,也与当代西方学者提出的协商民主有别。
二、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资源生成环境
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使中国民主发展的路径与近代西方迥然不同,民主在意识、制度和习惯上的传统缺失,给近代中国回应世界民主潮流带来难以逾越的障碍。19世纪末20世纪初,先进的中国人试图效仿西方式的民主路径,打造中国的民主形象,但遭遇的却是失败的厄运。辛亥革命曾成功地将议会制度搬到中国来施行,但仅仅是形式而已,在中华民国实际的政治生态中,不管是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还是蒋介石国民党政府的统治,议会民主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
中国为什么难以走上近代民主之路?许多研究者将它归咎于民主传统的缺失。这不无道理,传统的缺失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移植到中国便水土不服。但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无助于我们认识历史。近代中国民主之路频遭厄运,错误的根源不在中国的传统,而在执意模仿和搬用西方的模式。恰切地说,这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中,民主的匹配出了问题。毋庸讳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遗毒之深,使近代中国背上沉重的包袱,它所造成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耻辱,留给中华民族刻骨铭心的伤痛。但是,以议会制度为标志的西方民主不是中国民主的发展之路。近代爱国人士向西方寻找救国救民真理的勇气可敬,精神可嘉,但他们作出的选择,则不能不说是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近代中国民主道路的淤塞,决定了必须开辟另外的通道。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百多年里,中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抗争接连不断,极权专制统治压没不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要求。于是,在极权专制统治的另一面,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实现民主的愿望和抗争,构成了近代中国民主生长的政治生态。在近代中国,选举民主没有生长起来,协商民主则得到较快的发展。由于国共两党的斗争格局,民主沿着两条路径得到发展。一是在中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二是在统一战线的阵营里。协商民主是通过统一战线的路径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内生性资源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半殖民地半封建国情的特殊政治生态,构造了协商民主的社会资源。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外无独立、内无民主,中华民国外壳下运行的是变了样的极权专制统治。毛泽东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不好办”,“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的是独立和民主”。要弥补缺少的东西,无非两种办法:一是他借,二是自育。他借的办法鸦片战争后已经有过多次尝试,结果都很失败。自育的办法需要内生的环境。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畸形社会形态,使民主的自育缺乏正常的政治生态。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制民主,决定了近代中国的民主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产生,也不可能在权威的政治架构和政治系统中自我生成。从中华民国初年“猪仔议员”的丑陋现象,到蒋介石国民党无限期延长训政时期拒不“还政于民”的倒行逆施,无不说明了近代西方式选举民主在中国缺乏实行的社会资源。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国情下,革命和反革命的激烈对抗使处于中间地位的阶级和阶层成为政治斗争中的重要问题。虽然这些中间地位的阶级和阶层政见不一,立场各异,但对民主的向往和追求却奠定了它们携手努力、团结奋斗的基础,从而提供了发育协商民主的土壤。
第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思想,奠定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资源。协商民主是一种多元政治主体之间的平等沟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地分析中国国情和阶级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革命统一战线思想,其中求同存异、团结合作、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协商议事等精神,从理论上为协商民主打下了基础。统一战线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胜利的一大法宝,就在于这种协商民主的形式有利于实现多元政治主体的融合。统一战线思想作为一种理论资源,为协商民主作出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解释。
第三,政党联盟的反专制斗争形式,提供了协商民主的组织资源。近代中国的政党产生于辛亥革命前后,中华民国初期形成的政党林立现象,使一些人产生了实行政党政治的幻觉。然而,如同议会制度在中国遭遇的厄运一样,政党政治也随着“宋教仁案”等历史事件的发生而化为泡影。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其政治生命始终处于边缘状态,甚至很长时期处于“非法”地位而遭到封杀。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一些民主人士纷纷组建政党,形成继中华民国初年之后的第二个政党林立的热潮。但这个热潮形成的动因则主要不是为了实行多党政治,而是为了民主抗日和民主建国。中国共产党在反对专制独裁和民主建国的斗争中,与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结成统一战线,通过政治协商的民主方式,就一系列关系中国命运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团结协作,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民主基础上的政党联盟。这是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组织资源。
三、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
民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其价值无疑具有普遍性。但是,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它总是与一定的阶级、阶层相联系的。不仅如此,各国民主的运行和制度安排还会因具体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国情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说,认识民主问题,既要看到它的共性价值,又不能抹杀它的个性特点,民主的价值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在中国,协商民主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第一,协商民主始终是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始,才具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了其形式是多样和丰富的,协商民主只是众多民主形式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它是制度化的民主形式,是中国政治制度框架和政治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构成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固定渠道。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形式构架中具有较高的层次和地位。二是它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各种方式的协商,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寻求社会共识,从而为公共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合理和合法性的来源。三是它的协商主题明确。从制度层面看中国的协商民主涉及的不是泛化意义上的问题协商,而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这样的主题决定了协商民主的高质量、高层次、高效能。四是它的作用不可替代。作为制度安排,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相关的机制运作而实现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民主形式。统战部侧重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政协侧重联系以界别为代表的社会各阶级、阶层,担当着向政治系统和决策部门输送信息、表达诉求、提供咨询等责任,而广大人民群众则通过统战部、人民政协的运作机制,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因此,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是其他民主形式所难以替代的。
第二,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宗旨、国家权力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宗旨。“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掌政权,党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执政党、政权、人民的三维构造如何形成一致的利益机制,是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的关键。从理论上说,这三者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应然的制度特点,执政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意味着必须将人民的利益诉求渗入到权力的运行之中。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从应然到实然需要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公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它还不足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协商民主从选举民主之外的另一个通道上,作出了体现执政党宗旨、国家权力和人民利益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在这个制度安排下,协商民主以比选举民主更广泛的范围、更丰富的形式、更宽阔的渠道、更便捷的手段,发挥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协商民主的范围涉及政党关系、阶层关系、团体关系、民族关系、信仰(宗教)关系、职业界别关系的协调;其作用关系着社会政治诉求表达、群众利益维护、社会资源整合、价值取向形塑;其结果既事关执政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政府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又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两种重要形式相辅相成,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的“双通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生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两种民主形式相辅相成是其独特之处。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两项政治制度的设置,形成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两条通道。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决不是截然分开的。从历史的源头看,人大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始终是齐头并进,共同在民主运作中起作用的。无论是选举还是协商,其实都是手段意义上的形式,它们都服务于民主的本质。尤其要强调的是,中国的协商民主决非是选举民主的配角,两种民主形式不存在主次的问题,它们的交叉融合才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特色所在。在具体运作上,人大制度中也有协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也有选举,“双通道”的有机融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的一大特点。
第四,协商民主具有运作实施的机制。协商民主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有机制保障。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具有实实在在的运作机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运作的载体,统战部机构、人民政协机构是在中国共产党实行统一战线的实践中形成的两个工作系统。建国以后,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89年和2005年先后制定了两个专门的文件,就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部署。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清晰地指明了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详细地规定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职能、工作原则、对象、范围和内容,并提出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由此而言,协商民主不是泛化民主式的“务虚”,中共中央特别强调,协商民主必须成为重大决策中的重要环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因此,重视协商民主的机制建设始终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展协商民主的必然要求。
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排除主张搬用西方民主政治的干扰,“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