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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定位 浏览:4015 来源:民进中央网站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1/30 【字号

作者:王彩玲
 
  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厘清这些问题,无论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还是真正发挥参政党作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杜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需要借助参政党的力量
 
  参政党为什么能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是否需要参政党的参与?回答这些问题,是准确把握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定位的前提和关键。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角色定位,既是由协商民主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决定的,又是由参政党本身在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中的地位决定的。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所以,更加需要借助政党的力量;正是因为参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离不开参政党。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和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国治理改革两个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样一项政治发展战略,需要中国共产党联合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特别是需要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八大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科学论断,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战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我们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在发展和完善选举民主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尽管选举民主的完善是协商民主有效展开的前提,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正是在“协商民主”而不是“选举民主”中得到生动展示与体现的。选举民主的完善是我们接轨世界政治文明的重要步骤,而协商民主的展开,则是结合中国实际、展现中国特色、提高中国实力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另外,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身的逻辑来看,它强调在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和政府行使权威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咨询、讨论、妥协与博弈,强调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对话的机制和平台,使得公共决策更好地吸纳民意,这实际上是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一项事关全体中国人民民主权利、事关社会治理改善的政治发展战略,仅仅依靠一党一派的力量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毛泽东所言:“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那么,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样一项重要的政治发展战略,自然不能绕开参政党。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由此可见,对于参政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执政党是有相当的自觉与认识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然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机制,那么,它必然要重视政党的作用、依靠政党的力量。尽管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公共协商的主体是公民及社团,这样的一种理论倾向有可能把政党因素排除在外,但是,政党作为汇集不同政治意见、表达不同利益要求的重要形式和工具,是现代民主的重要载体,因而能成为推进协商民主的积极力量。许多论者也看到了政党之于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如曼宁教授认为,政党可以帮助协商民主克服在一些问题上造成更多分歧而不是达成一致的现象,使协商民主避免清谈会性质,从而促使协商各方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实现其聚合功能。科恩也认为,独立的、公共财政资助的政党会对民主产生积极影响。政党的组织资源可以为公民协商提供更为广泛的支持。政党往往会提出更为宏观的政治议题,这样可以使得公民辩论集中于那些较长远和宽泛的问题上。这些观点都说明政党是促进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事实上,从公共协商与政治决策之间的关系来看,公共协商需要在政治决策领域寻找有力的代议者,从而使协商更加有效,这就为政党在协商民主中闪亮登场创造了机会。回到中国的政治现实中,政党协商、社会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决定了参与方式的多元性,个体性参与、利益相关者参与、部门参与、组织化参与都可以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在这些参与主体中,组织化参与无疑是最有力量的,因为这些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比单个的个体更有影响力,他们都有制度化的参与方式,能成为社会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与渠道。这就意味着随着社会的成熟与公民的成长,人们会更加倾向于把各种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特别是把政党组织选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参与到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使自身的利益诉求有更多的实现机会,而参政党正是组织化参与的重要主体之一。正如周恩来所言,我国的“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他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八个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参政议政和利益表达对弱势群体更为重要。参政党自觉主动地为弱势群体代言,可以起到救济政治贫困的作用,从而能够弥补协商政治中由于事实上的不平等以至于某些群体很难介人协商的缺陷,从而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真正实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功能。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想获得生命力与持续性,也非常需要通过参政党的利益表达,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尽可能扎根于社会,实现社会与国家的沟通。
 
  从参政党自身来看,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参政党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力量。从历史来看,各民主党派从诞生之日起,就是追求民主的政党,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的新中国并肩奋斗,共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也决定了参政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力量。我国各民主党派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参政党,其参政党地位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其政治身份与政治地位得到宪法的确认。参政党具有法律赋予的参政权利,可以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具有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贡献力量的责任与使命。各民主党派是多党合作的重要主体,因此,多党合作制度的功能实现是以各民主党派真正发挥参政党作用为前提的。多党合作制度要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也必须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二、参政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多重角色
 
  参政党立足于多党合作制度,通过政党协商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这一点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参政党如果仅仅只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者,那么,参政党和一般社团有什么区别?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协商主体”,但是,“协商主体”并不是“发展主体”。参政党不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参与者,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者、完善者和监督者。
 
  第一,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毫无疑问,正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那样,这种参与,参政党是作为协商主体、依托多党合作制度而发挥作用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战略架构上的一个重要支点,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支点。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参政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与中国共产党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参政党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而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在政权层面,参政党成员还可以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任职,参与人大的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这都是参政党具体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过程的重要形式。
 
  第二,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一方面,参政党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参加基层群众的各种恳谈会和听证会,了解社情民意,凝聚人民群众和参政党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利益综合并通过政治协商把它输人政治系统,影响公共决策。就基层协商的具体过程而言,参政党不是协商主体,但它可以担当监督者角色,为基层协商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参政党可以发挥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作用,通过引导公众共同有序参与决策,推动社会协商的开展。尽管社会协商属于政府治理范畴,主要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是政府与社会就公共决策而进行讨论与博弈,但是,既然协商是为了决策,而理想的决策模式又是一个能够容纳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开放平台,那么,参政党就可以直接参与到这种协商中去,也可以通过促进决策机关畅通信息渠道,搭建参与平台,制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同时,参政党还可以通过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在提高公众的决策素养、协商能力、平衡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使协商过程更加有效,决策更加民主,达成各方多赢的局面。
 
  第三,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者和完善者。这是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参政党和执政党一样,是作为政党协商的主体力量而存在的,是依托多党合作制度而发挥作用的,它要具体地参与到协商民主的具体过程,其参与的目的,是完善公共决策。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者和完善者,参政党是通过履行自己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协助执政党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落实、提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绩效来实现的,其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身。这是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方式之一,是参政党在更宏观的视野去思考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课题。这种思考,是超越于协商民主的具体过程,也是超越于政党协商的确定范围的。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终极目标,参政党应该在更大范围和更本质的目标上努力工作,避免“仅仅将协商民主的实践局限在单一领域之中如‘政治协商制度’这样简单的认知。只有从宪政、决策和治理等方面整体地理解协商民主,才能发觉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川。也只有从宪政、决策和治理等方面整体地理解协商民主,才能准确把握参政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应尽的责任与使命。
 
  三、参政党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途径
 
  协商民主在中国虽然不是新生事物,但是,其发展完善依然受制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宏观进程,因而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参政党要承担起自身的使命,需要从创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条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参政党要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展开创造相应的社会条件
 
  应该说,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对于理想的协商民主而言,我们还有许多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克服、创造条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具有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优势的参政党大有可为。
 
  第一,凝聚我们的价值共识和社会认同。尽管协商民主是不同偏好的协商,尽管对于协商民主是否必须达成共识也还存在争议,但是,在协商民主运作之前,公民具备一定的价值共识还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偏好,但是,由于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的存在,即使是理性自利的个体,也会因为把自己视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遵守这个社会的价值规范而能够在利益冲突中作出恰当的选择,这是对话与协商能够进行的条件。同时,也只有在一定的价值共识之下,社会才有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人们才会在这些规范的制约下各行其是、相安无事,更容易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也更容易建立起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
 
  第二,帮助中国共产党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根本的是依法执政,这是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执政党的依法执政不仅为政治协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是协商民主获得自由、平等、理性等前提条件的保证。
 
  第三,积极推动公民教育的发展,培养合格的协商主体。广大公民的参政能力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展开是不争的事实,需要我们通过大力发展教育等手段,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训练公民的民主品格和思维习惯,为公民理性表达自己的立场、提高自己的说服能力奠定基础。
 
  第四,参政党要积极为弱势群体代言,促进机会平等。由于公民个人自身的特点和诸多条件的限制、由于制度不合理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公民在财富、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资源不均等是这个社会并不鲜见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平等与自由,使部分公民或者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能力进人到协商过程之中,从而影响了协商民主的作用发挥,也使得协商民主的结果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同。这就需要我们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到弱势群体的政治贫困上来,积极表达他们的利益,努力避免他们在协商决策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有可能被排除在协商与决策之外从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否则,就会大大削弱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基础,并最终降低公民对协商民主的期待。
 
  (二)参政党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理论走向现实的关键,因此,如何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也就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参政党作为参与国家政权的党,和执政党一样,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参政党要准确理解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所做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认为“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把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民主作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其实是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方向、领域和渠道的明确规定,参政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能偏离这样的战略部署。
 
  第二,参政党要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也不可能成功;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又有重要促进作用。参政党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对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并把它和履行职能联系起来。这不仅是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参政党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宏观性问题进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内涵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领域拓展到国家、社会和市场各领域,具有广泛性、多层次的特点,参政党要有这样全局的眼光,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实施等方面,围绕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大众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等内容,积极建言献策,以避免协商民主活动随意性、零散化现象,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常规化、长效化和稳定化。同时,对具体的协商程序,包括对协商活动的组织者、主持人和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也可以进行探讨。
 
  第三,积极传播现代政治学知识,塑造协商性政治文化,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落地生根奠定文化基础。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建章立制,还有程序设置和文化培育。参政党是知识分子群体为主体的政党,在这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因而在塑造与协商民主相匹配的政治文化方面大有可为。协商民主是以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在思想文化观念上,要承认社会价值和利益冲突的广泛性和必然性,要理性对待合作中的摩擦、分歧和冲突,这是理性对话与偏好转换的前提。主体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又一前提,官僚主义、等级身份的存在是对协商活动正当性的极大消解,因此,摒弃政治过程中的官僚主义,克服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观念,实现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是协商民主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除此之外,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还要避免从“臣民”到“公民”的身份转换过程中依附性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发展参与性政治文化,培养公民的社会共同体观念,促进社会共识,提高社会信任度,这些都需要艰苦的文化工作与思想工作,是参政党为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贡献力量的重要着力点。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能力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治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有效开展既拓展了参政党功能发挥的空间,激发了参政党的组织活力,同时也对也对参政党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能力建设,使参政党能够胜任自己的角色要求,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需要强调的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完善与发展过程中,参政党自身建设的系统开展,不能仅仅满足于过去的框架设计,而应在此基础上更加突出“能力建设”这个维度,特别是决策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科学决策与科学治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心的核心议题,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功能所在。作为国家结构中的重要政治力量,参政党不仅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不仅要作为参与主体积极投人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过程,还要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功能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实践,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成为公共决策的重要力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公共决策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战略性都考验着参政党的胜任力,“能力恐慌”成为当前制约参政党科学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参政党应该积极改革自己的参政方式、组织方式、管理方式,调整自身建设的既有框架,把“能力建设”提高到重要的位置;执政党也要把参政党能力建设视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重视,帮助参政党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使之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积极力量,从而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合格的政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