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孔会 王 坤
摘要:现行的票决民主制度往往陷入简单量化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协商民主理论被西方学者重新梳理和完善,焕发出勃勃生机。协商民主认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往往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在对社会负有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可以相互理解、形成共识,从而赋予协商制度最大的合法性。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等特征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有异曲同工之妙,因而也获得了相当的合法性,并在实践中体现着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政党制度,合法性,创新
一项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指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认可与忠诚,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价值认同。“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P184)这种价值认同一方面取决于国家政权为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力量、历史的发展过程为现行的政治制度所做的种种辩护;另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制度在社会大众中产生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们自觉地把对制度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这就要求政治系统实施的统治不仅要有合法的外在形式和程序,更要有内在的道义价值。
作为一项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当然的历史合法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合法性将渐渐弱化,而现实的合法性则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西方学者对现今票决民主的形式和价值的深刻反思,协商民主理论应时而生,在这一理论视阈下,中国的政党制度既闪耀着可贵的合法性价值,同时又体现着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一、民主的转向与合法性新路
在现行的民主制度下,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通过投票完成的,这就是票决民主。这种制度认为公民的偏好(利益诉求)是固定的,通过投票可以将这些不同的偏好聚集起来。票决民主最理想的结果是全体一致同意,但现实中这是很难出现的。因而,人们只好退而求其次,就以多数同意代替全体同意,受到最大认可的决策就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就具有合法性。
但是票决民主只是从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比较和选择,而不是从质量上择优,这也就导致少数人的权利被忽略,甚至使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发生分裂和对立。这种没有经过人民协商讨论的“数量民主”,它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人民质疑。于是,人们把目光返回到古典民主传统,求助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和密尔的政治理论,这就是协商民主的实践与理论。“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2](P2)但是这一理论的系统化改造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情。在协商民主看来,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它不只是人民在选举时投票才行使权利,而应该赋予人们参与决策更多的机会。因此,公共决策只有经过公民平等、自由而理性的讨论同意,才具有合法性,集体决策越接近这一理想,其合法性程度越高。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2](P3)由于客观复杂的环境和人们自身主观的局限,尽管人们对各种事务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这些偏好并不是固定的,也不是有序排列的。人们只有参与到协商中,对各种偏好的理由和结果进行批判性反思,对此才能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总之,协商民主尤其强调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利益的共同责任,希望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协商对话促进人们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
而从结果来看,只有经过协商讨论才能更具有公共利益,更符合正义原则。因为在没有经过公民充分理性协商的票决民主制度下,少数人的意见只是由于他们在数量上处于劣势而没有得到采纳,然而少数的意见并不一定不代表公共利益。公民通过理性、平等的交流,充分考虑了每个人的偏好和立场,这样形成的公共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正如金里卡所说,公民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承认对他们不利的决策具有合法性,“他们认为自己的论点和理由已经获得了被公平倾听的机会,并且他人认真地考虑过了他们不得不表达的内容。” [3](P523-524)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是平等、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改变自己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使制度本身具有票决制度不可比拟的合法性优势。
二、走在协商民主新路上的中国政党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它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前后。正如周恩来所说,“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 [4](P129)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等社会各界就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之一。协商一致一直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优势,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选择。中国政党制度所体现的协商原则与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这个一致性表现在:
1、协商民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多元化的社会,作为我国协商民主主要实践之一的政党制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基础而发端。中国的政党制度始于新中国成立之际,建国初的中国是一个多阶级并存在社会,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使协商民主的实践在中国出现成为可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趋向单一,协商民主的实践也因为缺乏多元化社会群体的互动而慢慢停滞。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特别是后来中国的经济制度大调整,公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能够在中国共同发展,中国社会重新出现了阶层的分化和不同的利益诉求。顺应历史的传统、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政治稳定、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这些客观需要使中国的政党制度迎来了一个“日出江花红似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的发展春天。
2、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个事先的权威影响操纵协商各方及协商结果。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这些参与的政治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是具体的,包括地位的平等,对协商结果影响力的平等,获得协商机会的平等,提出自己理由的权利的平等,倾听他人意见的平等以及说服他人能力上的平等。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核心。但党的领导并不等于在协商合作中共产党的地位高于民主党派,而是指党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共产党在同民主党派合作过程中各方是平等的。“共产党的领导是指党的集体领导,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省、市、县委员会等)的领导。起着领导作用的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是个人。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从工作上说,大家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彼此平等地交换意见,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 [4](P436)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不是主从关系,不存在地位的高低贵贱,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种平等的政治地位“是各民主党派表达自身利益、监督执政党的重要保证”。[5](P144)
3、协商民主的形式是包容和开放的。人人都可以参与协商,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在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倾听他人的意见,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法律,整个协商程序是公开的,讨论形成的结果也是公开的。在中国,广泛性是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以团结和民主为两大旗帜,包括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专家学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工商联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还有拥护“一国两制”方针的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同时,还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另外,宽容性也是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特征。要建立有效的协商关系,就必须本着包容的精神,从不同利益出发的协商主体之间遵循合作共存的原则,确立通过合作共存来实现各自利益要求的价值理念。毛泽东说:“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 [6](P310-311)江总书记在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多党合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也指出“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我们在多党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7](P78)
4、协商的参与者具有公共理性和对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多元的利益主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具有的公共理性和责任。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所以能够就国家的大政方针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主要是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得到各民主党派的认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各政党的共同目标。”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都肩负有建设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责任,这使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都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条件。
中西方协商民主之间尽管存在很多差异。但是,从价值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 [8]从手段层面看,“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9]任何协商民主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实质。中西方协商民主在诸如责任心、宽容、平等、互惠和法治等很多基本理念和原则上也是相通的。因此,中西方协商民主之间尽管存在许多差异,但并不影响两者在方向上的一致性。可以说中国的政党制度,是运行在协商民主轨道上的一个伟大实践。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内在契合性,为中国政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制度资源:
1、它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今天,各民主党派既与原有的社会阶层有联系,又和新生的社会阶层相关联。“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4](P171)各民主党派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能整合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促进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坚强领导可以让各民主党派团结到一起,而各民主党派有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团体、人员,二者相结合,便会融合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中的不同社会团体”。[10](P12)在中国的政党制度下,政治协商可以拓宽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各种意见得到充分展示,从而兼顾不同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决策合法性,进而增加我国政党制度的合法性。
2、它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
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中国的政治协商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从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这种民主形式的突出优点是能够在选举前和选举后保证来自各界的政协委员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扩大共识、促进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
3、它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实践中,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政治协商能够让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这样就能够扩大基层民主,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赋予决策以合法性。
4、它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
中国政党制度中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主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建议和批评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对中共的民主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的,是在共存合作关系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实行的,是一种政治监督,其基本形式是提意见、作批评,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建设性的柔性监督”。[10](P81)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方式,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能够使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从而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三、协商民主视阈下中国政党制度的创新空间
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无疑丰富了中国政党制度的合理内涵与制度资源。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性质上还只是一种咨询性参与而非程序性参与,它属于执政党政策调节的范围而不是国家法制调节的范围,中国政党制度的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以协商民主的理念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必须充分重视协商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及权利,保证党际协商的平等性
协商民主十分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这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政党制度中作为协商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的主动性不够、政党意识不强、政治权利得不得保障、在民主协商中实际上的地位不平等等因素都影响着政党协商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中国的政党制度,首要的任务是完善党际之间的民主协商制度,不仅要保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还要保证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在协商中的平等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政党间、利益群体间协商民主功能的有效发挥。
2、必须加强协商过程的公开性、规范性和程序性建设,实现党际协商的制度化
“公开性是民主的重要特征”。[2](P336)尊重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的要求,就是要扩大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知情权,构建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如建立各级政府与民主党派的定期对话机制,加强中共党委和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协作,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民主党派和其他协商对象的知情渠道、范围、广度和深度,下大力气解决党际协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保证民主协商的有效性,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价值、制度与程序三个要素是辩证统一、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的。因此,吸取协商民主的精神,就是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就中国政党制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合理的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法律规范,通过政治协商使党的主张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这就要求对党际协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要作出既合理又可操作的具体细致的规定,使党际之间的政治协商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法和政治协商纲领。
3、加强协商场域建设,为党际协商提供良好平台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因此,党际协商场域首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级政协会议。协商建国曾经是人民政协创立的历史缘由及重要功能,民主党派是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政治协商的主要对象是八个民主党派。因此,加强政协工作就应该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党派色彩。要突出强调党际协商内容的政治性,因为政党是政治性的组织,这是它与一般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的最主要区别,因此,政党间的协商应以政治性的议题为主。但就目前情况看,党际间协商的主要议题仍是以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居多,而政治性的议题,诸如重要的人事任免、立法、重大的政策措施、利益调整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偏少。因此,应加强政协会议在政治议题方面的协商,并将政治协商的政治议题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另外,统战部门是党际协商的第二个重要场所,不仅要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大力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必要的信息渠道和可能的物质保障,使统战部门成为党委与民主党派组织进行民主协商的中介和桥梁。
总之,在协商民主的视阈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应该说具有自身独有的合理、合法的基因,它和协商民主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有志同道合之趣,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的。它避免了西式多党竞争造成社会分裂的政治恶果,倡导和谐、对话的政治沟通方式与合作、和解之道,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新路。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协商民主理论尽管在西方受到一些政治学者的热捧,但并未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同时其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中国政党制度的传承与创新不能简单地以西式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导,但可以借鉴其精神及合理内核。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从建立到现在经历过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而言,这一制度还不够完善,功能也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另外,政党制度的合法性是动态的,不能一蹴而就,更不会无条件地保持下去。因此,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才能长久地保持它的合法性优势,才能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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