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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 进一步发挥我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 浏览:4154 发布人: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0/01/29 【字号

      在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人民政协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回顾历史,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协调、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三大职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特别是民主监督作用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特点及内涵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进行监督。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公民和一般民间的社会监督,不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而是通过规范的组织形式进行的有序的、高层次的监督,具有预测功能、警示功能、补救功能、完善功能、评价功能。因而,民主监督是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定的权威性,强烈的影响力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共36条。其中有4条是讲民主监督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是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主监督有准则,民主监督不能滥用
      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因此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民主监督是有边境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进行。同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民主(如中共召开的座谈会、各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有组织的调研考察、向中共和政府有组织的建议意见等),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二)正确认识民主监督的目的
      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是目的。监督是为了支持新时期多党合作的方针,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与民主党派同共产党的合作是一致的。因此说,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合作。这样做既是居于领导地位执政党的需要,也是参政党共同把国家事情办好的需要。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一个鲜明的优越性。
总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这里必须明确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与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的在野党是以揭露为主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夺得政权。我们则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要知道,一个只会揭露病情,而不会开药方治病的医生,不是一个好医生。
       (三)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包含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意见》第20条指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可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一般不属于民主监督的范围。通常所说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指的是政策层面上的制定”,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制定。对于法律制定层面的问题应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一般来说,监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如通常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法律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等都是权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则是非权力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所以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利”,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权利,是一种“义务性”权利;而人大、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则不同,属于公权范围,具有强制力。如果检察院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就要负法律责任。然而,对于行使民主监督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其履行民主监督完全取决于其自身不断提高政治水平,特别是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由此可见,这种民主监督的“义务性权利”,对被监督者是否很好地接受了这种批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对监督者是否履行到位,这种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们的结论是:民主监督是“权利”监督,不是“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具有法定功能,不具有法律功能。
     (四)不能搞民主监督法律化
      一些人在讨论加强民主监督时,常常将民主监督法律化,这里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认为民主监督要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只有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效力,才有效果。使其成为刚性监督,成为有约束力的监督,实现所提意见具有法律强制性,以至于采纳者合法,不采纳者不合法。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既没有必要,也是很危险的。因为:
     1、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其方式主要是提意见、提建议、提批评,这已经是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权利了。如果这种意见、建议、批评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话,那就不是行使“权利”,而是行使“权力”,那就不是民主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2、党派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既有正确的,也可能有不正确的;既有部分正确的,也有部分不正确的。也就是说,有的可不采纳,有的可部分采纳,有的可全部采纳。如果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都要有法律约束力,都要采纳,而不采纳就违法,那不仅是行不通的,而且是有害的。
      3、从多党合作的性质看,也不能是民主监督中所提的意见都要共产党采纳,如果不采纳就违法,这不仅有悖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也有悖于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坚持社会主义的一致性和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
      4、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与我国政治体制不相符的。如果这样做,必然会形成两院制,必然会违反《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还有别的组织分享国家权力。这样做,必然形成国家权力的多重性和政权的多元化。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把民主监督法制化,必然导致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导致经济资源的再划分,导致政治空间的再分割,必然破坏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生态平衡,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不能使民主监督刚性化,不能使它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使它法制化。
      二、当前我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成效及面临的困惑
      建国60年来,随着我国政党制度的不断发展,民主监督的形式在不断变化,民主监督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从监督公共决策的实施到公务员的招考录用;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到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民主监督都贯穿于始终。特别是近年来,有许多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骋为特约监察员,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以及作风监测员、行风评议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民主党派和民主监督为推动法制化社会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党风、政风廉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赢得了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推动民主政治,促进社会的和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过程中的批评建议缺乏足够的认识,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致使民主监督成效甚微;二是民主监督无章可循,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民主监督随意性较大;三是民主监督是说的多,做得少,监督的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工作职责以及应负的社会责任,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1、进一步加大民主党派监督的舆论宣传,广泛营造民主监督的社会氛围。
      回顾建国60年的历史,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但人们对参政党这种民主监督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需要有关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民主监督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从而使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建立和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及相关制度,使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能够持续有序开展下去。
      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重要补充,也是民主党派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协组织,要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内容、形式及保障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上,要尽快出台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实施意见,从而使民主监督真正成为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3、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领域,规范民主监督的考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民主监督机制在重大事情的决策、各级政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招考录用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随着我国社会民主政治的推进,民主监督还要不断向民生工程、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领域拓展;同时还要建立一定的考评机制,将民主监督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绩效考核之中,以保证民主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刘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