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组织工作
关于省直基层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 浏览:16698 发布人: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3/01/15 【字号

    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民进安徽省直属各基层组织应于近期完成换届工作。为稳妥而顺利地完成这次换届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直基层组织换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换届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多党合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精神,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履职尽责奠定组织基础。

    二、新一届基层组织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条件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组织工作、理论宣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和活动联络五个工作部,分别由主委、副主委分管。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候选人提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2.热爱多党合作事业,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与民进团结合作的历史,准确把握统一战线理论政策。

    3.熟悉并热爱民进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在我会组织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公认度。

    4.积极参政议政,具有较强的议政调研能力。

    5.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勤奋敬业,廉洁自律。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提名:已在国(境)外定居的;长期不参加我会组织生活和工作的;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有代表性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主动要求不再提名的;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于其他因素不宜提名的。

    三、基层组织委员会产生的原则和程序

    1、基层组织换届工作在省委会、省直工委领导下,由本届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

    2、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采用等额选举方法。

    3、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届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同时征求基层中共党组织的意见,上报省委会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省委会批准。

    4、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5、新提名人选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会员,一般不再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如工作需要,身体状况许可,也可提名,但需与基层中共党组织协商后报省委会同意。

    6、应注意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大力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

    四、换届范围和时间要求

    1、换届改选范围为任期已满且换届条件成熟的所有省直基层组织。

    2、根据会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原则上要求各基层组织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换届工作。(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