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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安徽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浏览:14053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4/08 【字号

  (2016年1月28日民进安徽省七届六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保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三条  会内监督主要是对我会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省、市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领导职责和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会内监督要依据本会章程,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本着重要问题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的原则,依照程序、慎重稳妥、实事求是地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进安徽省委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民进安徽省委的领导和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和本条例履行会内监督职责,行使会内监督职权。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组成人员由民进省委主委会议酝酿、常委会议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届内如需调整,由民进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民进省委相同,并同步换届。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民进省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承担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进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学习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和民进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政策精神,研究部署我会的廉政建设工作;
  (三)落实民进中央和民进省委关于加强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
  (四)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监督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民进省委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六)指导各市级组织开展会内监督工作。

第四章  内容方式

  第九条  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遵守情况;
  (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执行情况;
  (四)谈心制度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信访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联系基层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会内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和检查;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以及走访和约谈;查询有关会议记录、文件、档案;通过专用邮箱、电话,受理与会内监督有关的来信、来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省市级组织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对会员违反会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全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列席主委会议、常委会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对民进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若干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遇有重大问题的情况,要向民进省委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先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按信访登记、转办、反馈、检查、催办、总结和归档等程序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相关工作时,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工作接受我会各级组织和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进安徽省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民进安徽省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