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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我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政策 浏览:5813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发布时间:2017/02/04 【字号

  
    当前,我省试点县区在试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和规模化经营水平有所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降本增收增效和生态可持续。但是部分试点县区在试点推进和政策机制的设置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资金结余较大,部分补助对象存在“自我服务”现象等,给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试点政策带来不利因素,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此建议:
    1.因地制宜,关键环节由地方自主确定。政策扶持的关键环节应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考虑地区差异、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政策给出可选范围,各试点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将当前农民认识程度不高、急需当地政府引导、促进粮食增产增效明显的生产服务环节确定为关键环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关键环节为切入点,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展到全程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区别的补助政策,对关键环节如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病虫害统防统治可实行全额补助,非关键环节如小麦联合收割等可以不补或限定较低的补助标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对因自然条件限制而不适宜进行农业生产或因地形地貌限制不适宜开展集约化经营、规模化耕作的地区不强迫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 
    2.有效整合,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在不扩大当前预算规模的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充实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取消支农资金中用途相近或使用绩效较差的资金用于全程社会化服务领域,将对一家一户的农民的补贴转为对农业整体地力的保护补贴;二是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试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多渠引水、集中放水”、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集中用于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领域,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设定合作组织准入门槛。遴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应设定准入门槛,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采用较为先进的管理模式的合作组织,鼓励合作组织对社员带机、带地、带资入社采用折股分红的方式进行股份制管理,对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的松散型合作组织设立一定的观察期,培育到一定程度后准予参与遴选。 
    4.完善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通过完善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如公开遴选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由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提供的实际作业量必须有农户的签字确认,财政兑付补助资金前就实际作业量对农户开展随机回访。社会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做到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公开,价格的确定应保证合作组织的盈利空间,从而减弱合作组织造假的动机。 
    5.鼓励土地流转或托管实现集约化经营。包产到户解决温饱问题,集约化经营解决发展问题。当前一家一户几分地的情况普遍存在,严重限制了机械化作业,粮食产量已基本达到瓶颈,大幅提高产量很难。通过土地流转或托管,培育合作组织由专业农机组织向种植型综合服务组织发展,扶持种粮大户,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甚至不需要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扶持,即可有效推广先进的耕作方式和关键技术。 
    6.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 。当前,试点地区扶持重点向种粮大户和大型服务组织倾斜,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不足的问题,易导致形成少数人得利的局面,影响试点工作的公平性和进一步推广。建议试点地区以多种形式强化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尤其针对土地尚未流转或存在撂荒风险的散户,充分调动其土地流转的意愿,进而进一步扩大试点政策受惠对象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