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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主党派政党性质的演进 浏览:11048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6/28 【字号

    政党的性质取决于政党组织的社会基础、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我国各民主党派性质在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发展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变迁中,经历了从阶级联盟性质政党到政治联盟特点政党,再到政治联盟特点的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演进过程。各民主党派政党性质的演进既与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变化、政治纲领的发展相关联,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执政党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的影响,显现出中国参政党独具特色的发展历程。
 
  一、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
 
  各民主党派成立之初,在国共两大政党之间代表中间势力,其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爱国民主人士。其政治纲领主要是反帝爱国和要求民主,具有进步性。
 
  1941年由“三党三派”联合组成的民盟,“为国内在政治上一向抱民主思想各党派一初步结合”。后经过发展,盟内不仅包含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第三党、乡村建设派、中华职业教育社、救国会,还吸纳了一些无党派民主人士,由“民主政团同盟”发展为“民主同盟”。民盟发布的《对时局主张纲领》包含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督促并协助国民党抗战、确立国权统一、军队属于国家、厉行法治、尊重思想学术自由等十个方面。随后又发起两次民主宪政运动,成为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以外的第三方面政治力量。可见,民盟成立之初就是一个鲜明的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其政治基础是抗日救亡、争取民主。
 
  从另一民主党派组织——民建的情况来看,其创建者主要是民族工商业者和文教界知识分子。1945年12月在重庆成立时,民建制定的政纲、组织原则和章程,体现了民主工商业者在战后谋求发展的强烈愿望。而在成立宣言中,它以“平民”的立场和视角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建设的主张,并表明:“我们愿以纯洁平民的协力,不右倾,不左袒,替中国建立起来一个政治上和平奋斗的典型。”其《章程》总则第二条明确提出:“本会以团结各界思想进步行动踏实之分子,合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以互助方式发展各种有利建国之事业为宗旨。”这表明,组织的社会基础涵盖了广大的中间阶级和阶层。
 
  1949年新中国成立,新政权属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联盟的政权。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新政协,参与创建新中国,成为阶级联盟性质的新民主主义政党。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民主党派制定的章程中都有反映。1949年11月民盟一届四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盟章》,是民盟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正式章程,其中规定:“中国民主同盟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以知识分子,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政治联盟。”并表示,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以团结广大的知识分子和开明的工商业者走向进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新中国成立的伟大事业中尽最大的努力。又如,1952年9月九三学社第二届全国工作会议扩大会议上通过的《九三学社章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九三学社是以小资产阶级文教科学工作者为主要成分的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政党,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并教育广大的文教科学工作者为彻底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
 
  对于民主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民主党派的性质,李维汉曾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均对一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主要对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代表性;但都是阶级联盟性质,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在回答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否应该有一个单一阶级的政党时,周恩来更是一语中的:这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产生。
 
  二、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
 
  随着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6年我国宣布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也经历着深刻变化,知识分子成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原私营工商业者大部分成为劳动者。对于我国阶级状况、民主党派性质的重大变化,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大会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
 
  1956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了《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指示》。该指示确认了周恩来报告中对知识分子问题的分析定位,同时强调:“知识分子的基本队伍已经成了劳动人民的一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已经形成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联盟。”同一时期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对民主党派性质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他指出:“大多数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不但其政治立场起了根本性变化,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加入了工会,社会地位也起了根本变化,变成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资产阶级分子起了带决定性的变化;民主党派已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为社会主义工作的政治团体。”
 
  然而,这些关于知识分子、民主党派的正确判断,由于1957年下半年以后出现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而没有落实。从反右派斗争到“文化大革命”大约二十年期间,民主党派受到严重冲击。对民主党派性质的错误判断首先来自执政党方面,1957年8月《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各民主党派在总的方面还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还没有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左”的错误思想在民主党派党章修改中也直接反映出来,既强调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向,同时又将自身定性为“资产阶级性的政党”。1958年12月民革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总纲明确指出:“就它的社会基础和多数成员目前的政治思想状况来看,它仍然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因而它的组织和成员必须进行根本改造,才能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团结、教育、改造成为民革组织和成员的重要任务。农工党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中有不少领导和成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11月15日,农工党将全国干部会议改为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章程》总纲部分也指出:“目前,就它的主要社会基础和成员的政治思想状况来看,仍然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要对组织和成员进行社会主义根本改造,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些对民主党派性质的错误判断,直接影响到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首先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问题拨乱反正。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阶级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国各民主党派……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通过分析中国社会阶级状况根本变化,科学阐明了社会主义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
 
  1986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对各民主党派性质进行说明时指出:“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之前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的表述,由此发展为“政治联盟”、“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各民主党派在恢复组织活动的同时,通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章程,逐步纠正、完善了对自身性质的表述。1979年各民主党派修订章程,围绕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提出了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任务,对政党性质的表述在突出各自主体界别的同时,一致明确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83年和1988年章程,几乎所有党派将性质表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尤其是民进在1988年11月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章程中提出:“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组成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较早在政党性质概括中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些概念,体现了民主党派对组织特性的初步认识。
 
  整个20世纪80年代,各民主党派章程对于自身性质的表述,经历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的变化,更出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的表述,表明各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日益清晰和凸显。
 
  三、政治联盟特点的参政党
 
  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中国政治土壤中发展起来的政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是执政党,也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自此,民主党派开始定位为“参政党”。
 
  如果说“政治联盟”体现的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其社会联系和利益代表的方面,那么,“参政党”体现的是功能属性,是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架构中的定位,即它们应发挥何种作用,与执政党、国家政权是何种关系。
 
  由于我国实行多党合作制度,因此,“参政党”的提出亦是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讨论、一致认同的结果。这一概念逐步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各民主党派制定的章程中。1997年各民主党派章程大都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内容,即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各民主党派从来不是群众性政党组织,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更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政党组织。抗日战争时期因反帝爱国、争取民主,是“团结、抗战、进步”的组织;社会主义时期是“团结、建设、进步”的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是具有进步性的政党组织。同时,各民主党派联系着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代表、反映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诉求。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变化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各民主党派也有部分吸纳,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对此,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肯定民主党派“一直具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强调“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同他们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现中国的独立、统一、民主和富强的历史伟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被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各民主党派社会基础也相应地从原来的“二者的政治联盟”发展为“三者的政治联盟”,即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各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2007年,民盟、农工党、九三学社、台盟等党派将上述关于民主党派性质的新表述写入新修订的党章中,如台盟《章程》总纲部分对台盟性质概括为: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民革、民盟、民进、农工党、致公党、台盟等党派则根据这些内容提出了自身建设的三个原则,即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
 
  至此,民主党派政党性质的规定基本完善,从社会基础看,民主党派是“三者”的政治联盟;从政党关系看,民主党派是与执政党长期合作的政党;从政党功能属性看,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民主党派的性质问题,是中国政党制度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的基本问题。1989年各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确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参政党”的表述一直在不断深化和发展。2002年12月底,胡锦涛同志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就已提出“把民主党派建设成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2010年5月,中共中央统战部署名“佟一”的文章指出,民主党派“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同年8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推进多党合作持续发展》,也沿用了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表述。
 
  2013年2月6日,习近平同志在党外人士新春座谈会上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论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参政党结合在一起,是对各民主党派长期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的总结,是对各民主党派政党性质和政治地位的现实状况的准确判断。
 
  民主党派的性质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其演进过程与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变化、政治纲领的发展相关联,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执政党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政治属性上,各民主党派性质问题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民主主义政党”、“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到“资产阶级性的政党”的曲折过程,又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不断深化。把各民主党派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肯定了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各民主党派的本质联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提出,对推动民主党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意味着可以从多个层面认识今天的民主党派:第一,民主党派是政党。各民主党派都在党章中规定了所联系的阶层、群体,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民主党派有明确的纲领、任务、目标,有稳定的全国性组织体系;民主党派有制度化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途径。第二,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各民主党派在中国的政治土壤中成长、发展起来,经历了追求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到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第三,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民主党派在其政治纲领中都明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表明各民主党派认同社会主义价值观、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民主党派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中进行的。第四,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而明确我国民主党派具有政党的普遍性、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参政党的特殊性,有助于构建我国政党理论话语体系,增进理解与沟通,更好地宣传我国的政党制度,扩大我国政党制度的影响力。
 
  在实践方面,从“服务”、“致力于”社会主义的政党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组织的主动性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是执政党的目标,也是参政党的追求。民主党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本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民主党派在其章程中确定的“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政议政”等工作任务更具有合理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提出,也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各民主党派必然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要求,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履行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还应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注重政党社会功能的开发。在现代社会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政党组织,不仅是大多数国家政治系统运行的核心,而且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的确立,一方面,是由于其历史贡献;另一方面,也是现实的制度安排,今天更需要更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因此,要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介于国家与社会、执政党与一般社会组织、政府与公民之间这种特定的组织优势,着重拓展其社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沟通的功能,增强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功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协助执政党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崔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