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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骆臣飞两会员被聘任为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首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委员会”委员 浏览:2113 发布人: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5/06/17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确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为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试点单位,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为此专门成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下午,在该院会议室召开成立大会并聘任我会周平、骆臣飞两会员等共17人为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首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委员会”委员,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为17名委员颁发了聘书。成立大会上,与会委员还就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司法行为进行了座谈,我会周平、骆臣飞两会员在座谈会上积极发言并就芜湖市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芜湖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