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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 浏览:4619 来源:团结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5/08 【字号

  关于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要方面,是对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协商功能重要论述的继承和创新。
 
  一、关于人民政协协商功能认识的深化历程
 
  关于人民政协协商功能的认识,先后有“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民主协商机构”“专门协商机构”三个提法。
 
  第一个提法:人民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这是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多党合作事业、重点开展各党派协商的需要而提出来的。毛泽东同志指出,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既是对人民政协协商建国历史功绩的肯定,也是对人民政协的政党协商功能的确认。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党之间的协商主要是在人民政协来进行。这也是一届和二届全国政协七年时间召开常委会议多达96次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后来被列为政党协商内容的事项都是在政协协商的。人民政协切实发挥了作为各党派协商机关的作用。
 
  第二个提法:人民政协是“民主协商机构”。这是适应改革开放后发扬民主协商精神、在政治体制上不断进行创新的需要而提出来的。邓小平同志认为人民政协“体现了我们党历来主张的民主协商精神。”江泽民同志提出人民政协是“民主协商机构”,胡锦涛同志重申。这一时期人民政协的协商已不限于各党派的协商,而是更大范围的协商,要放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格局中来认识。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
 
  第三个提法: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这是适应中共十八大以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突出了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了人民政协更大更多更高的协商职责。
 
  二、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专业性。这是指人民政协专门从事协商活动的业务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战工作是一门科学,没有很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做不好的。协商民主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也同样要成为一门专门科学,同样需要很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协商民主贯穿于人民政协履行全部职能的全过程。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就要在把握协商规律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就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在精细化上下功夫,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搞好每一项协商活动。
 
  二是常态化。这是指人民政协专门从事协商活动的频繁程度和密度。与其他协商渠道不同,政协协商不是阶段性的,而是长期性的;不是临时性的,而是经常性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人民政协要加强协商的计划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根本之策在于加强协商的计划性和协商计划实施的刚性。常态化也意味着协商活动的频度加大,协商密度增加。十二届全国政协恢复并创新双周协商座谈会作为新的协商平台,开创了政协协商常态化发展新局面。
 
  三是高质量。这是指人民政协从事专门协商活动应有的成效。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工作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政治协商聚焦大事、参政议政关注实事、民主监督紧盯难事。就要把好协商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提高大会发言质量,提高提案质量,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以“工匠精神”将协商工作做实、做细。
 
  三、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对其他协商渠道的支持配合
 
  政协协商对政党协商的扩展延伸作用。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同属于政治协商的范畴,但就协商主要内容而言又有区别。政党协商在各种协商渠道中居首要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协协商的地位降低,而是意味着政协协商有新的更大的用武之地。政党协商的特点是小规模、高层次、专题性,而政协协商的特点则是大规模、广范围、综合性。两种方式既互不代替,又互为补充。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等,不仅需要政党协商,更需要在更大范围征求意见并形成共识,需要发挥更广泛的政协协商作用。中共各级党组织可以就这些问题委托人民政协继续进行更深入的协商,条件允许并且无保密性要求亦可直接将政党协商议题在政协中进行更大范围的继续协商。
 
  政协协商对人大协商的配合完善作用。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内在联系在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安排。体现在组织架构上是我国已经形成并行之有效的“两会”制。立法协商是人大主导的协商,但人民政协在立法协商上决不是无事可做。从历史上看,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非常成功的先例。毛泽东同志曾评价说“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从现实上看,一些地方党委在人民政协开展了一些地方性法规立法协商工作,为在国家层面开展立法协商积累了实践经验。政协在立法协商上应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政协一切立法协商活动都在同级中共党委领导下来实施。二是把重点放在法律法规起草环节中的协商。三是加强政协委员协商议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作用。
 
  政协协商对政府协商的支持辅助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政协协商平台,合作甚至委托人民政协开展政府协商事宜,形成政府协商和政协协商双赢的局面。具体来说,一是政府参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制定,二是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三是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四是做好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政协协商对人民团体协商的组织指导作用。人民团体与人民政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界别委员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人民团体提出的协商议题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政协认真落实安排相关协商活动;二是重视发挥人民团体界别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界别委员参与协商活动;三是支持人民团体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独立开展协商活动,人民政协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政协协商对基层协商的促进推动作用。基层协商需要人民政协必要的指导,而且人民政协也有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利益关系而工作向基层下沉的需要。这种双向需求的聚合,既为提升基层协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为人民政协解决下不着地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政协协商对基层协商的促进推动作用,一是组织化方式,探索建立街道乡镇政协组织形式或派出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共同组织基层协商活动。二是参与化方式,动员市县政协委员参与和指导基层协商民主工作。
 
  政协协商对社会组织协商的引导规范作用。探索新的社会组织等参加政协活动的方法途径:一是在政协的有关界别中充实进社会组织的代表人士;二是政协组织的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双周协商座谈会注意吸收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三是人民政协的各界别和专委会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引导它们依法开展协商活动。
 
  (作者张峰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本文为张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